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 | 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自拍杆,在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该专利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创造了数以亿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自拍杆市场也出现了大量仿制侵权产品,源德盛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诉讼维权行动,目前多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共提出了26次无效宣告请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5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案件解读】(后附无效决定摘录)
【无效决定摘录】
2、证据认定
2.1 证据1-8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2 对于证据9,经合议组当庭调查,通过证据9第1-6页的获取方式,在浏览器页面上打开百度网,在百度网上输入“自拍杆-新款自拍杆-远点拍新款自拍杆自拍神器”,排在第二位的搜索结果得到了“正品远点拍一体式折叠自拍杆自拍神器清货”在阿里巴巴网上的销售页面,但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没有显示具体的公开日期,点击该搜索结果后进入阿里巴巴网站销售页面,经销商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星乐电子厂”,点击该经销商的认证信息,网页页面上记载“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0日,注册号:440306813576375,营业期限:2014-10-30至长期,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人声称该经销商可能自行修改该注册信息的公开日期,并且由于工商注册核准需要一段时间,而可能导致该经销商销售日期和工商注册日期不一致。
对此,合议组认为: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百度快照的时间一般仅能证明其链接的发布时间,由于其链接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不能直接认定为点开链接进去后所得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并且,电子商务网站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平台,在该网站上所显示的产品信息由卖家(经销商)自行编辑、上传,对相同链接地址所链接的产品图片可以由经销商更改,对于此类电子商务网站的互联网证据进行公证时,公证的仅是公证日当天获取的网页内容。
对于本案,在合议组当庭调查时,通过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公证的获取方式,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并没有显示百度快照日期,在产品销售网页上也没有记载明确的公开日期,因此无法确定该产品销售网页的公开日期,更加无法确定该产品销售网页上的内容能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并且通过登录产品销售页面调查,该页面显示的图片中,该自拍杆所使用的苹果系列机型包括“iphone6、iphone6 plus”,而众所周知iphone6和iphone6 plus这两款手机是在2014年09月10日苹果秋季新品发布会上发布的机型,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中国大陆发售。根据上述网页记载内容,不能够确定所述产品图片在请求人所声称的2014年06月30日之前为公众所知。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公开性及其公开时间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证据9中所涉及产品图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能够为公众所知。对于请求人所声称证据9的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30日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证据9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权利要求2-13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审理。
2.3 对于证据10,经合议组核实:该公证书的第27-31页的网页内容与证据10的内容一致,该网页内容记载了百度贴吧的打开过程,完整地反映了公证时网页证据的来源。作为众所周知的知名网站,百度贴吧的公开日期应为用户在贴吧发帖时根据系统时间自动生成,其发帖内容在生成后由百度网站进行统一的维护和管理,其管理机制通过管理员进行管理,安全性能得到一定的保证,并且当用户对发帖内容进行编辑时会在所发帖子内生成最新编辑时间,依据百度贴吧的发帖内容能够确定该帖子的公开日期。经查,该公证书第28-29页所关联的gopro吧的帖子“官方全新发布3-way手持杆”的发帖日期为2014年06月03日,在该帖子的后续回帖内容中也显示了回帖日期为2014年06月03日。综上,根据百度贴吧的公信力以及运营机制,以及网页上显示的发帖日期和后续回帖日期,对于请求人所声称证据10的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03日的主张,合议组予以认可。证据10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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